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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关于遴选区委法律顾问的公告

时间: 2024-03-21 16:11   来源: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   发布机构:   点击:-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精神,为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区委法律顾问队伍,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决定在广东省内公开遴选外聘兼职区委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名额

  3名。

  二、遴选对象

  广东省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中,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的专家、律师。

  三、遴选条件

  1. 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中国共产党党员;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 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有较强的专业领域法律业务能力;

  4. 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含具有律师身份的法学专家)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律师,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党委、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验或者熟悉党务工作的优先。

   四、工作职责

  1.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3. 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区委(区委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4.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5.参与处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6. 开展法律培训;

  7.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事务。

  五、遴选程序

  1. 自我推荐。有意受聘的专家、律师,请填写《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公开遴选法律顾问申请表》(见附表),并于3月29日前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有关资格证书以及证明符合遴选条件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各1份通过邮寄或现场报名方式交至区委法律顾问室。

  2. 所在单位审核。参与遴选的专家、律师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在《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公开遴选法律顾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3. 区委法律顾问室审核。区委法律顾问室将依据遴选条件,对应聘者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提出初选名单,报区委审定。

  4. 区委审定并颁发聘书。区委审定同意后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对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将正式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六、其他事项

  1. 报名者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报名者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参选资格。

  2. 法律顾问聘期一般为3年,工作出色的可续聘。受聘兼职法律顾问须自行组建2-3名执业律师的法律顾问团队为区委提供服务,并定期或不定期以参与座谈、现场办公等形式开展工作。

  3. 受聘者不得利用担任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区委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府前路3号区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715室区委法律顾问室,联系人:谢晓珊,联系电话:0763-5826715,邮编:511800。


  附件: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公开遴选法律顾问申请表.doc

中共清远市清新区委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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